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
2009121609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分类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管理中心)受国家局委托,承担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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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二类和除认证管理中心承担的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之外的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资料审查第四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并保存相关记录。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组织自查,符合要求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申请。第五条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附表1),同时附申请表电子文本;(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四)生产企业负责人、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五)申请检查产品的医疗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