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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制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四)各单位到局法规科技科领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二条不直接从事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不能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证件持有人在年度考核中的执法工作、培训考核情况。各执法单位按年度审验要求,将执法人员的交通运输执法证件报局法规科技科。法规科技科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执法证件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破损的,应向局法规科技科提出申请,换领或补办证件。证件补办期间,执法人员不得作为案件承办人从事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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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业务主管机构可以查验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
对违反前款规定不出示执法证的,可以责令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执法证。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证限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适用,不得越权或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八条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行政执法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以及未经年度审验的行政执法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非法的执法证予以没收,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由法规科技科暂扣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报省交通运输厅吊销其执法证件。
(一)年度内达不到规定培训学时、不参加县、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或参加培训但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经查证属实的;(三)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四)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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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触犯刑律的;(六)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二十条各单位政工科为下列人员办理人事手续的同时,应报市局法规科技科注销其执法证件。(一)离退休的人员;(二)因人事调动、调离执法岗位的人员。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未取得执法证件而擅自从事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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