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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研究
作者:李园辉来源:《时代经贸》2013年第07期
【摘要】分税制改革使中央与省的财政体制逐渐完善,但省级以下的财政体制并没有相应的理顺,尤其是现行财政体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矛盾,集中体现在县乡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协调。分析其成因有来自体制内、外的多重因素,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已迫在眉睫。在坚持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积极推进改革和完善的有关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政府层级;事权划分
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县乡两级财政形势严峻,工资欠发普遍化、赤字规模不断扩大。县乡财政困难已严重影响了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卫生医疗、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提供,严重影响了部分地方的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
1我国县乡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政事权划分不清,财政收支责任不对等。县乡政府在承担了庞大事权的同时,却没有税收立法权、债券决定权,缺乏独立主体税种,收入主要靠极其有限的共享税。第二,乡经济总量小,财政总体实力弱。我国许多县域财政收入中仍以农业为主,经济上缺少充满活力、市场前景广阔的支柱产业,而民营经济发展不足,经济总量小,从根本上决定了财政收入总量小的现状。第三,财政支出增长快,县乡财政负担沉重。近年来,我国县乡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较多,供给经费支出成为沉重的压力,这个沉重的包袱已成为面临的最大困难。第四,县乡债务包袱较重。县乡债务问题产生久、根源杂、涉面广、解决难,既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更加剧了县乡财政运行的风险度。第五,预算管理不到位,资金使用效率低。年初预算形同虚设,赤字预算安排亦较多发生。预算缺口较大时,在执行中以随意追加来解决。第六,县乡财政运转困难,难以筹措资金用于农村建设。农村税费改革产生县乡财力不足、运转困难的问题。省级政府的拨款犹如杯水车薪,目前仍由县乡政府承担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责任。
2我国县乡财政体制问题的成因分析
21体制内因素
第一,政府层级过多,层级间事权划分不清。《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职权行使上的区别,但并没有对地方各级政府行事具体哪些职权做出全国统一、明确、详细的规定,有些事务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极易导致政府间职权互相不明、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共存。第二,税收划分不合理。分税制的改革明确了中央和省的财政关系,但从县级财政和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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