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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金属含量较低的电镀及酸洗污泥,鼓励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但污泥掺加比例和系统配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保技术规范》(662)的要求。
(四)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企业生产的单质金属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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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品应满足相关金属产品质量标准;铁合金烧结料、金属盐等再生产品应作为原料定向销售给直接利用单位,双方应共同制定再生产品质量标准,签订购销合同。再生产品包装上应在醒目处设置产品标签,标签上应注明生产厂家名称、来源、主要组分等信息,便于再生产品接受单位组织生产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追溯。原则上禁止电镀及酸洗污泥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市场流通。
(五)污泥干化工序应当在密闭、负压条件下进行,避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收集的废气应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宜将经过干化预处理后的电镀及酸洗污泥转移给其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采用湿法回收工艺的,其主体工艺设备应设置在封闭式建筑物内,应对工艺中各工段排出的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和净化处理,浸出残渣原则上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鼓励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
二、总体设计和施工要求
(一)新(改、扩)建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工程应由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须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设计经验,且原设计项目已通过工程验收。
(二)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应包括接收贮存区、生产区、附属功能区、生活管理区等功能区,其中接收贮存区应设置电镀及酸洗污泥接收、检测、贮存等单元,生产区包括利用处置、二次污染防治等单元,附属功能区包括供水、供电、消防等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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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系统配置要求
(一)接收系统接收系统应包括检查、取样、称量和卸载区。卸料场地
应配有清洗设备,清洗废水收集后集中处理。应对照利用处置工艺制定电镀及酸洗污泥进厂标准、预验收和接收程序。
应根据利用处置工艺合理确定实验室分析能力,至少应具备以下电镀及酸洗污泥特性分析能力:含水率、重点污染因子(铬、镍、铅、镉、砷、铜、硫、氯、氟等)含量等,并按“一厂一档”方式建立电镀及酸洗污泥特性数据库。
采用火法冶金、湿法回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的应配套建设相应再生产品检测能力。鼓励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贮存系统电镀及酸洗污泥贮存系统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
制标准》(18597)的要求。电镀及酸洗污泥进厂后不可以随意堆放,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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