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二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二条思想品德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f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第四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合格证书。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f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第六条身心健康条件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三章专业条件初中一、育人工作(一)任现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