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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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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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r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发展,推进农业机械化,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r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r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
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机械管理的有关工作。r
第二章农业机械推广与社会化服务r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研制、开发、生产、引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r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r
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确定、调整和公布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产品目录通过公告栏、网上发布等方式公布。r
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
第七条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经过试验证明在推广地区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r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r
农业机械推广者应当免费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技术示范、指导和信息服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r
第八条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质量标准;尚无标准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服务标准。r
作业服务质量不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返工或者减收服务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
第九条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刁难。r
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载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在收费公路(包括桥梁、隧道)上通行,免交通行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