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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五、州级质控中心的运行
(一)各质控中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质控专业培训,同时按计划开展年度质控工作。
(二)各质控中心成立后一年内,要完成本专业质控标准或者质控标准实施办法的制定。
(三)各质控中心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专业质控督查和指导,检查对象覆盖省州属医疗机构、各县市人民医院、中医院。
(四)州质控中心由州卫生健康委和所在医院给予经费保障。财政经费不足部分,由所在医院补足。质控中心须按规定使用相关经费,质控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质控培训、会议、交通、差旅、人员劳务、印刷以及质控工具购置等。
六、州级质控中心的监督管理
(一)行政管理。州卫生健康委对质控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的管理。由医政药政与体制改革科统筹负责,其中中医(药)各专业质控中心由中医药与产业发展科具体负责,产前筛查质量控制中心由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科具体负责,传染性疾病各专业质控中心由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每2年开展一次考核,考核不及格者,予以撤销该医疗机构承担相应专业质控中心资格,重新遴选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该质控中心。考核只达及格标准者,
f第一次予以警告,连续两次考核只达及格的质控中心撤销该医疗机构承担该专业质控中心资格,重新遴选,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相应专业质控中心。
(二)业务管理。州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和专家管理。质控中心主任在任期内如因工作调动、退休离岗、个人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主任工作的,重新遴选该专业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及主任。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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