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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项目名下。
f第十二条财务部、证券资金部负责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一)每月月底,证券保管员、会计人员应进行月终盘点。(二)财务部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三)每年年底,根据项目盘点指令,组织人员全面清点,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并由项目财务部负责人(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盘。第十三条项目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第十四条项目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第十五条项目短期投资由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分别按其职权批准处置。第十六条项目对外长期投资分为新项目投资和已有项目增资两种(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第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一)项目财务部会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二)项目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三)项目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门、总经理办公室。(四)项目财务部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六)项目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七)项目对外投资部门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对外投资权限(一)所有对外长期投资的项目,均由项目总部批准。各子项目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二)项目总部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投资决策。第十九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追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条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作方的要求(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投资目的。(二)投资项目的名称。(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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