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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运201125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1995年10月31日印发的《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国烟生1995第5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可公开)主题词:烟草安全管理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11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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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
机制,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烟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所属(含控股)的生产经营
单位、事业单位。第二章第四条组织管理
国家局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置安全管理专职
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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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等。第六条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
业、烟叶产区的县级局,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七条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配备与工作要求条件相符合
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要事先听取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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