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的渠道获得救济;审委会成员的能力、水平不同,使集体智慧成为空谈,并不能必然保证审判质量的提高;由审委会决定案件还可能导致合议庭责任感降低,并且在一种集体决策的掩盖下,有可能孳生更大的腐败。弊端改革对审委会的具体工作方式、案件的准入条件、与合议庭的关系等进行改革,抑制在审判过程中的缺陷,力争其指导职能限定在宏观层面上,尽量减少它对合议庭的具体审理和案件的具体判决的影响。法官是依法具有审判职权并代表国家对各种提交到法院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征是审判人员、
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工作地点是在法院。法官的性质:专业性、中立性、国家性。法官的职责法律规定的,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或者从事相关审判活动时,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力、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所有司法活动的主体参与司法活动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程序。包括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维护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形象;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礼貌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法院人员组成改革方向确定法官额度,按照标准,科学地确定每一个法院法官的编制额度,并报人大批准,确定财政预算,按照法官编制数额定制。一经确定,不预变更;对现任法官分流,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官留下,不符合条件的则取消编制,改任其他工作;扩充法官的辅助人员,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使法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对法院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凸现法官的地位。对法官和辅助人员在管理模式上有所区分。选任的程序:任命制、选举制、混合制(我国)。我国法官的选任条件和方式:具有中国国籍、年满23岁、拥护我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无限制。法官培训的保障师资方面专职教师、管理管理人员;物质方面(培训基地、图书资料、教学设备);经费方面(各级法院在经费预算中单独列支法官培训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划拨)。法官培训机构的改革削减部分已经失去本来价值而成为法院创收机器的培训机构;改革培训的方式和内容,突出专业性、实践性,在理论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