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
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第三条请人。单位申请人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公民申请人是指被证明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被证明对象本人可以委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办理。第四条申请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本规范所称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
应向被证明对象户籍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f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因调查办案需要公安
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信息证明的,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以下户籍信息证明: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二)曾经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三)户口注销情况;(四)户口迁移情况。第七条以下内容的证明,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
(一)未落户证明;(二)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三)健在证明;(四)实际居住地证明;(五)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六)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第八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
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出示
f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者变更更正手续。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本省有关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
工伤事项赔偿,交纳社会保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购买家电申请补贴等事项过程中,需要认定当事人当前户口性质的,应告知申请人根据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认定,不予出具当事人户口性质证明。对外省单位申请人要求出具户口性质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户口性质取消前被证明对象户口性质证明。对公民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认定户口性质取消前本人户口性质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据实出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