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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业务的会计核算中采用权责发生制,对非营利性业务采取收付实现制。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事业单位既要接受财政部门对预算资金的价值管理,也要对自身预算资金的价值与实物双重管理,而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性,采取收付实现制的核算方法,造成会计事项的不配比。另外,随着财政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在资金使用方面日益注重绩效考核,因此,《规则》在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并用,则可以全面真实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负债,有助于更好地加强财务管理,如实反映单位的业务收支及结余情况,有助于准确地进行成本核算,考核业务成果、制订收费标准、筹划资金来源、进行经营决策,反映单位的资金运行全貌,有利于对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比。
2固定资产确认与后续计量有了历史性突破。《规则》第四十条将固定资产的确认从原来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提高到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普遍提高,原《规则》对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标准明显偏低,使得一些具有明显的低值易耗品特征的物品由于单位价值达到了规定金额而要求必须在固定资产中核算,从而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因此,提高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标准符合当前市场经济的价值要求。
原《规则》规定“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存在对等关系,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核算固定基金,这使得事业单位的净资产不能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状况;同时也虚增成本虚减结余,事业单位在购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借记“事业支出××购置费”或“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专项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显然此处理虚增了成本和虚减了结余。
《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规则》虽只在此处提到了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相关的字眼,在固定资产管理条款中并未提及折旧事宜,但无论如何,这较原《规则》有了历史性的转折,应该说在事业单位中固定资产及折旧确认与计量问题上,相关部门开始考虑和引用企业会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本做法,使固定资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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