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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为保证各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总部经济一《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3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4在辖区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二《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
f3在中国境内外有3个以上投资或者被授权管理的企业。三《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如果设立时不能同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同时具备条件后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金融服务外包机构是指在本市运营的区域性金融后台营运中心包括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等经业务新组建运营并缴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业务部四《优惠政策》所称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部聘用的部门副职以上或地区总部聘用的副职以上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o五《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金融业一《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和金融服务外包机构。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市注册具有银监、保监、证监会局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涉及金融创新的机构可参照此类金融机构执行。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是指由金融企业总部授权
f在本市新组建运营并缴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业务部。金融服务外包机构是指在本市运营的区域性金融后台营运中心包括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等经营类业务。营运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灾备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管理类、服务保障类业务营运中心。二《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和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三《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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