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火工品借出矿外使用。1、一经查获爆破员擅自将火工品流失到矿外,对爆破员除上级公安机关处罚外,矿对使用队一枚雷管或一筒炸药,处罚10003000元,对爆破员一枚雷管或一筒炸药,处罚10005000元,以此类推。2、库管员擅自将火工品流失到矿外,除上级公安机关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一枚雷管或一筒炸药处罚10003000元和开出矿籍处理。3、火工品流失到矿外造成事故时,由公安机关追究使用队和爆破员的法律责任。五、奖惩为从源头强化管理,杜绝火工品流失矿外,使用火工品的采掘队在井下各生产环节中要层层把关,严密管理,做到火工品不从井下流失到地面。一旦发现管药混同煤、矸运出地面时,不论矿内、矿外人员捡到雷管,矿经核实后,给予奖惩对等的处理。1、捡到雷管时,及时交矿火工库,一枚雷管奖励100元。2、对交来的雷管,经火工库核准后,一枚雷管处罚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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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破员100元。3、捡到雷管不及时交矿火工库,按私藏炸药物品处理,
一经查获除公安机关处理外,一枚雷管处罚私藏者200元。4、对交到火工库的雷管,经库管员核准后,由爆破员
交清罚款后,火工库才能按照规定发放该爆破员火工品。所罚款项由火工库对等奖励给交雷管人。
5、经火工库鉴别,已不能使用的雷管,月底上交民爆大队销毁处理。
6、使用火工品的队,若因管理不当,被公安机关处罚的雷管数量累计到100枚时,立即取缔承包资格。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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