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人民政府文件
来政发〔2012〕5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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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镇人口集聚,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跨越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人口集聚(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降低准入门槛。本市和外地的城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提出申请将户籍迁移到我市城镇的,户籍管理部门将按《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来政发201128号)规定,就近就地转为我市城镇居民。(二)农村居民、大中专毕业生及外来人员进城落户后,与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业主签订劳动合同的,或在城镇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可享受以下待遇:1参加养老保险(1)属于城镇企业职工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相关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按工资额8缴纳(三年内财政补贴代缴2,个人缴纳6,三年后由个人全额缴纳)。(2)属于城镇居民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三年内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0元补助,三年后由个人全额缴纳。2参加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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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属于城镇企业职工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相关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应缴部分比例按工资额2缴纳(三年内财政补贴代缴1,个人缴纳1,三年后由个人全额缴纳)。(2)属于城镇居民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个人应缴部分财政连续给予三年补助,补助金额为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元。3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保障。4其子女上学、参军、就业等均享受城区居民待遇。(三)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或购置商品房后暂无就业单位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先推荐到在来宾开办的企业中就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四)新进城落户人员,自主创业属于微型企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广西壮族自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