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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政府文件澄政发[2004]130号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江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4年12月31日
江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产权人、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无锡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住宅物业的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都须交纳维修资金。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定销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或单幢住宅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道路、围墙、沟渠、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电梯、消防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按照统一交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五条江阴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第六条物业区域内的市政共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环卫、公共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养护维修的,管理职责和养护方式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筹集第七条本办法施行后核准销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未配备电梯的,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交纳维修资金;配备电梯的,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交纳维修资金,其中50%作为电梯更新资金,专项用于电梯的更新和维修。本办法施行后核准销售的别墅和住宅小区内独立的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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