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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2人格权。”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延伸,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3现,是伴随着因特网的普及而产生的新问题,主要内容与网上个人资料有关。现行环境下,我国在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消费者隐私保护还比较落后,消费者的隐私受到侵犯时会因缺乏相关法律和政策支持而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消费者在隐私受到侵犯时的维权意识也令人担忧。我国目前尚没有具体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只是参照传统隐私权来进行保护。并且我国关于隐私权的规定目前尚无全国性的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各部门的法律当中并不成系统。《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这个概念这是立法上4的一个疏漏。2、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的制约因素2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意识不足电子商务中消赞者隐私权遭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大多数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有很大的欠缺,不知道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或者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很多情况下,他们并不知道这个信息是可以被保护、应该被保护或者必须被保护的,他们不清楚自己拥有什么样的权限;消费者提交的信息具有随意性,没有意识到提交这些信息会对自己造成什么影响;不善于利用已有的保护措施。然而也正是因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不足,才使得现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受到侵犯。22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技术保护存在不足现在的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是越来越强了,但还是存在不足之处。数字签名技术、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系统、信息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防病毒系统,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减少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的侵犯,但因为技术只是工具,它具有双刃剑的特性,既先进的技术可以用来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也有可能会被用来侵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所以技术保护可能永远无法彻底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先进的技术只能在某种程度上完善和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的保护。2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不足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依据缺失,在网络立法上的规定也较为笼统,这就直接导致目前我国对隐私权法律保护基本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就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缺乏明确其体的规定,不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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