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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全文对照表
新条文序号
2007年民事诉讼法
2013年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通过、实施
2012年08月31日通过2013年01月01日实施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
014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旧法№16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现删除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022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
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提起的诉讼;
旧法№23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026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
034
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
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
1
f的规定。旧法№25
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
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
理。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
038
下级人民法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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