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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第十九条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门或集团公司领导将定期开展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个人要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二条公安、安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f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经集团公司批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原则不予提供视频资料,如确有必要须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书面同意,方可提取;发生重大特殊事件提取录像资料,须经集团公司武装保卫部同意,方可提取。
第二十四条应当按制度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对盗窃、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相关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制度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二)不按制度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三)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f(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的;(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的;(七)不按制度私自允许他人察看视频录像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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