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卷号:AT171612XX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
争议商标:XX类别:9
注册号国际注册号:17970XXX★引证商标:★类别:
★申请号注册号国际注册号:申请人名称:XX(亚太)私人有限公司通信地址:新加坡XXXX,0705菜市巷XX号邮政编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四川XX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李X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010621XXXXX
被申请人名称:林XX地址:广东省XX市XX区陈店镇三合车中路东三巷X号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申请人章戳(签字)2017年6月1日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
2017年6月1日
f超凡卷号:AT171612PS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XX(亚太)私人有限公司通信地址:新加坡XXX,0705菜市巷XX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四川XX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XX市XX区天府三街XX号太平洋保险金融大厦B区9层
被申请人名称:林XX地址:广东省XX市XX区陈店镇三合车中路东三巷X号
评审请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受理该无效宣告申请;
2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XX”商标在争议商标全部指定商品“1、便携式媒体播放器;2、电源材料(电线、电缆);3、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4、电池;5、计算机外围设备;6、笔记本电脑;7、导航仪器;8、手机;9、摄像机;10、电池充电器”上就已经广泛使用并取得了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异议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完全相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抄袭和复制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宣告无效宣告并禁止使用;
3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抄袭、模仿和恶意抢注,具有明显恶意,容易导致混淆,使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除了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了其他多件商标。其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
f正当竞争,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应予以撤销并禁止使用;
4申请人恳请贵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