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924【实施日期】1990011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27日)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
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4
f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法进行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其它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24
f第七条省林业厅、省水利厅是省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