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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探析摘要:城乡二元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偏低、经济利益驱动、城市商品房价格偏高和政府部门的不力监督,最终导致了小产权房的产生和蓬勃发展。小产权房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增加农民收益、抑制高房价、缓解中低收入者购房困境、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但同时也侵占了大量的农用地、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扰乱了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毁损了法律公信力。对于小产权房问题,我们应该理性的看待,从根源上挖掘问题,做到标本兼治。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特征标本兼治改革与对策一、小产权房概念之界定对小产权房的解释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诠释是基于购房人的产权由发展商的产权分割而来;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房,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房。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军产房、政府和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房产(住房)就是小产权房;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第三类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目前面临整治的,就是这一种。本文所指称的”小产权房”,属于第三种。
f二、小产权房产生成因1、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政府的角色并不是单纯的”管理者”,更多的现象表明政府实际上是以”参与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介入市场关系的。当涉及政府与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关系时,政府所制定的制度、政策必然会以保护和增进政府的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将公共利益的需求置后,进而影响市场中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2、农民和农村集体。在现在的”小产权房”具体制度及其问题中,农民是集体土地的最终使用者和利益最容易遭受侵害的弱势群体,因此应当成为”小产权房”首先考虑的最为相关的利益主体。正是因为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将国家征收和征用的集体土地交给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造成作为土地原来的利益主体农民并没有分得应有的土地重新开发的增值收益,所以才有农民以集体的形式将土地交给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的”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3、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获得政府特许并垄断地使用土地资源进行房地产开发,会不惜一切代价进行寻租行为,并且从这种行为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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