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肿瘤医院职工考勤制度
为加强医院管理、严格制度、严肃劳动纪律、规范职工行为,根据(1998)131号《黑龙江省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假有关问题的规定》、黑劳险(1981)10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以及1999年九届人大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对职工考勤情况做如下规范:考勤范围:全院在岗职工(含聘用制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考勤类别:一、病假1、职工因病休息,必须持有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并报科室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2、职工病假当月累计7天以下者(含7天),工作性津贴、保健费按日计算。7天以上21天以下者(含21天),保健费及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按日计算。当月累计21天以上者扣发保健费、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3、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算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满10年或10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满20年以上者以给基本工资的90。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连续6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
f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办理病退手续(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大额医疗保险,按照卫生局规定由个人全部承担)。待病退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执行退休人员保障政策。能坚持工作,但本人不上班者,停发工资;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5、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必须参加体检鉴定。同意恢复工作后,因原疾病复发、工作不满一年、又需要休病假人员,病假时间连续计算。6、职工因工(公)致伤、残,必须以上级主管部门鉴定,确定后按工(公)伤政策执行。如果不能确定是否工(公)伤,则按病假相应规定执行。二、事假1、职工因各种原因请事假时,要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酌情准假。事假三天以下由科室领导批准;三天以上者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由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离岗。2、科级干部必须经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方可休息。一周以上者到人事科办理手续,并通知医务科。3、事假当月累计3天者(含3天),保健费、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按日计算;累计超过3天以上,10天以下者(含10天),扣发保健费、工作性津贴;10天以上,20天以下者(含20天),扣发保健费、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20天以上者,只发岗位工资;事假一个月者停发全部工资。4、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勤处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