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
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f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
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
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
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f第二十四条实施管理。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