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
目
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f二、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