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方向和范围;r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r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r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
建立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除应当具备前款(一)、(二)、(三)项条件外,还必须有创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由创办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r
第十二条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并向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r
第十三条技术贸易机构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并接受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
第十四条技术经纪人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r
第十五条技术贸易机构分立、合并、歇业或变更其他注册项目的,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原备案部门备案。r
第四章技术贸易活动r
第十六条凡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权明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均可以进行贸易,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r
第十七条技术贸易活动可通过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科技集市等多种形式进行。r
第十八条扶植和发展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技术经纪人从事为技术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促成技术贸易的各种技术经纪活动。r
第十九条提供技术商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其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负责。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交易时应予以说明。r
第二十条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r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和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进行交易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
第二十一条经营、发布技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内容是否与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广告。r
第二十二条技术贸易机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按时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报送技术市场统计资料。r
第五章技术合同管理r
第二十三条技术贸易实行书面合同制,使用国家规定的技术合同文本。r
第二十四条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委托各地、市、县及有关部门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r
第二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出让方可以向所在地技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