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第一部分背景与目的《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而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主要是出于如下考虑: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件中,就明确了营改增政策应在“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遵循这条原则,销售不动产,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税款。自然人只有居住地,没有机构所在地,只有发生应税行为时,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自然人销售不动产,只需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税款就可以,不需要再回居住地申报缴纳。除自然人以外的纳税人,都有机构所在地。纳税人也只有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才可以完整的核算全部业务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准确计算应缴税款;纳税人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其全部经营业务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才可以全面掌握、了解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因此,除自然人以外的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而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纳税人在不动产所
f在地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减。二、自2009年起,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在全国推开,目前已经较为完善。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业务,绝大多数都为自然人销售二手房,数量众多,业务量巨大,为保证营改增平稳过渡,我们将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业务,仍基本维持原征收流程(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既涉及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又涉及回机构所在地后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款;既涉及地方税务局征收,又涉及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计算预缴纳税,如何在国家税务局计算申报,已经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需要向国税机关申请还是向地税机关申请等等问题,需要出台专门的规定予以明确。这就是出台《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4号)的背景。
f第二部分《办法》内容的逐条解读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政策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的法律依据。《办法》作为36号文件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