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10201号)(五)、企业汇缴申报相关注意事项
1、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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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5)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2、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一)准备金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通知》(财税2009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财税2009110号)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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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