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r
19931112颁布时间r
19931112实施时间r
福州保税区条例r
(1993年9月25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2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
第一章 总则r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r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管理r
第四章 金融保险r
第五章 税收r
第六章 土地管理r
第七章 出入管理r
第八章 附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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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r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福州保税区实际,制定本条例。r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福州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保税区位于福州市马尾港,是一个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r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之间的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r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仓储运输业务。r
保税区允许从事金融、保险、期货、商品展销及其它为保税区生产生活服务的业务。r
第四条 中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可以在保税区内投资兴办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或机构。r
第五条 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r
企业、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保税区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r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r
第六条 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福州市人民政府,对保税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在保税区的工作。r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r
(一)制定保税区的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r
(二)制定保税区各项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r
(三)审批、审核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r
(四)负责保税区内的规划、土地、建设、房产、环保、工商行政、税务等方面的管理;r
(五)负责保税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r
(六)协助海关等有关部门在保税区办理有关业务;r
(七)审批保税区内中方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派出培训的申请;r
(八)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r
(九)行使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r
第七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海关和管委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行政管理机构。r
在保税区隔离设施的出入口处和进出非保税区的通道处设立海关监管场所。r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管理r
第八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申办企业,可先向工商行政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