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规〔2016〕6号
2016年5月30日
本操作规范有效期五年
f总则
1一般规定
11总体要求
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
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
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
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
121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海域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一并登记。
f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
123连续登记原则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