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有关知识宣传江苏省信访条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二)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对其侮辱、谩骂、威胁、殴打;(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文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九)其他违法行为;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三、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四、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六、对信访人进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七、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八、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塘桥镇信访办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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