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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土地增值税问题
20160524狼侠001ig转自萧然峰修改微信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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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房地产公司或物业部门都会将开发的地下车位或车库销售给业主,但这些车位或车库并没有产权证,业主取得的基本上都是几十年的使用权,这种行为是否将缴纳土地增值税呢?本文汇总了各地关于地下车位(车库)销
售有关土地增值税问题,以期为涉税工作者提供帮助。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
函2008188号)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管理用房、人防设施、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无偿供全体业主使用的车位、车库、会所等房产。纳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产、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
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二、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
地税发2008207号)
f对于停车场(车库),仅转让使用权或出租使用期限与建造商品房同等期限的,应按规定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
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答: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
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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