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看法和建议1
国家对作为再生利用资源的废旧物资给予了一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资源浪费,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但通过近几年的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较多的利用废旧物资偷逃增值税现象,有悖于国家出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策规定中有不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是一些纳税人钻政策空隙,大肆侵占国家税款,同时也有一些是税务机关未能严格加强管理的原因。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经济秩序,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国家的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今年,我们对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共检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22户,经营规模也各自不同,
f有国有企业,有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大多为30万到50万元,但经营收入数额却非常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年度增长幅竟达十几倍,由上年的200万左右上升到20003000万元左右;另一方面,实际经营场所与其经营收入额明显不相适应,财务核算不正规,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商品的种类大多集中在废旧金属上,如废旧钛材、废钢铁。在税收政策方面,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定期核定纳税人的免税资格,符合条件的即享受免税,相反则不享受免税。归纳之,有以下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税收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不健全。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件“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税发2005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
f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四户,其余的十八户属小规模纳税人,有近二十户未设置销项税金、应交税金帐簿,一般纳税人企业未进行应交增值税的核算,这样就形成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销售收入成为含税收入,同税收核算的会计收入口径形成差异,从而影响税收核算;另一方面由于不按规定进行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分别核算,造成有些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正确反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