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f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
需注意的事项:
1、这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日的期间。
2、这里的“所得“是指对房产权利的取得。包括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取得对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标志,与是否实际占有该房屋无关包括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取得。
3、对“一方的婚前房产”,在1980年《婚姻法》中未将婚前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但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确定了婚前财产通过时效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现行《婚姻法》未吸收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从2001年4月28日起上述关于婚前财产转化的司法解释应当不再适用。
4、夫妻对其房产的约定属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因此,该约定必须符合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其中:
f1夫妻约定的主体和时间:《婚姻法》规定的约定主体中的“夫妻”应理解为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不是在约定时必须是夫妻。约定的时间应包括婚前和结婚以后直至离婚前的期间。
2约定不得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3约定应当明确。对于约定房产所有权归属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