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第三篇聋校建设标准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第四篇弱智学校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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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f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视力、听力和智力残疾儿童和少年身心发展的特殊规律,创造一个适合他们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校园环境。特制定的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水平出发,充分考虑残疾儿童和少年学习、活动、生活对室内外环境的基本需要,配备必要的用地和用房,逐步完善校舍和校园环境的原则而制定。第三条本标准根据国家教委规定的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学制、班级名额、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其他有关文件,并参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盲校、聋校、弱智学校,是这类学校新建、扩建、改建时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校舍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宏观测算和监督的尺度。第五条本标准的校园用地面积指标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中,
未包括教职工住宅和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用地,应根据各地的规定,另行申请报批。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校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
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建筑法规、规范的要求。
f第二篇盲校建设标准
f第一章
第一条校址选择
学校选址与规划
一、新建盲校的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舒宜、排水畅通、场地干燥、公共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远离污染源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区域,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段、山坡地、悬岩边及岩底、河湾地、高速公路交叉口、铁路道口及泥石流和洪水频发地区等地段。架空高压输电线及通航河道不得穿越校区。二、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环境相毗邻。第二条学校总平面规划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并根据建设资金一次或分期建设。校园规划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预留发展余地。教工住宅与校区分开。二、学校总平面布置要求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保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