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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试题
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分数______________
(以下五题任选两题,字数不低于1500字)一、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二、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三、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
答: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在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和统一死刑规格的基础上,实现了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由于这一程序在设计方面就存在着一些先天的问题和缺陷,致使上述目标的实现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首先,关于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问题。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这个条件太过于笼统,由于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对此条件理解不一,导致了死刑判决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和判决的不公正。因此,刑诉法规定: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且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目前的核准权的分布情况是:除了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而被判处的死刑需要由最高法院复核外,其他的死刑判决的复核权则由各省法院代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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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这一放权行为却有悖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初衷。另外,核准权下放导致证据、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分考虑,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类似的东西使省一级高院在处理时某些环节上不太好把握,还出现了第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而法律之所以设置独立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要为死刑判决设置一道关口,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所以,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忽略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价值,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的萎缩和虚置。
其次,关于程序启动方面。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腔辩双方对此既不能加以选择,也不能进行有效参与,这使得死刑复核程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这样做就违背了审判的被动性特征,从而使控辩双方失去了对复核程序的有效制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并且导致了书面审和审判的行政化倾向。再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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