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监事
第四条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条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f第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九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第十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十一条监事的权利:(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