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4日;4剖宫产增加15日;5多胞胎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6实行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日。女职工施行母乳喂养增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f(二)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2200元;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400元;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800元;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400元;5多胞胎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第十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属非城镇户籍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的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下列定额标准支付:1、宫内放置节育器、宫内取出节育器、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取出术200元;2、非计划怀孕施行人工流产术(含药物流产术)、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植入术、男职工施行输精管结扎术400元;3、非计划怀孕妊娠4个月以上施行引产术、输卵管结扎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吻合术800元。第十二条职工应享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待遇,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保障。第十三条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医疗费补助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并实施。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第十四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费用结算之日起120日内,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参保人员相关材料后,将应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用人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或扣发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1、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2、用人单位参保后,职工在间隔期内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3、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超过60天,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具有生育医疗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