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远程公司将钟某等6名女工推向劳务派遣部门,再由劳务派遣门“派遣”回远程公司,其目的不仅是继续用工而又避免6名女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且还在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将责任推给劳务派遣部门。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具体包括以下劳动合同情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3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4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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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案存在违反法律、损害6名女工权利情形,明显当属无效,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再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远程公司与钟某6名女工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必须与她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即从2008年1月l起,钟某等6名女工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没有例外情形的情况下,远程公司则必须无条件与6名女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派谴协议到期职工能主张那些权益?2008年1月,某劳务派遣公司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约定将陈某派往某装卸公司工作。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装卸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劳务派遣协议。陈某按约定于2月1日到装卸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两公司均按约定支付了陈某相关待遇。7月31日,派遣协议到期,装卸公司将陈某退回派遣公司。评析:1)陈某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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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仅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纠正。2)陈某被退回派遣公司后仍可享受相关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因此,陈某被退回公司无工作期间,派遣公司仍应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派遣公司违反该法规定给陈某造成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