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
补充协议书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年月日
签订的《
》(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补充部分为:
1、实习期间,实习生一般不得单方面提出提前结束实习,如确有特殊情况,
需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乙方签字确认,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
手续后结束实习。
2、甲方因经营状况改变等情况需要实习生提前结束实习的,甲方应提前3
天通知乙方、实习生并说明原因,乙方应同意并应协调安排实习生提前结束实习。
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实习生如在实习期内有违法、违纪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行为或被证明不
符合甲方对实习生的要求的或不适合实习岗位的(如突发疾病),甲方有权要求
该等实习生立即或限期结束实习,若给甲方造成损失及损害的,甲方有权按相关
规章制度予以处罚或要求乙方实习生赔偿。
4、乙方有义务协同甲方管理实习生,若因实习生言行不当造成的甲方经济、
财产损失或声誉受损,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善后事宜。
5、实习生在甲方实习期间待遇如下:
实习生补贴标准:
元月人(根据各实习岗位标准执行)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为实习生免费提供以下ABCD四点:
A、工作餐。
1
fB、工作制服、工作牌(结束实习时须退还,遗失或损坏需由使用人照价赔偿)。
C、更衣柜(钥匙丢失照价赔偿)、员工沐浴室。D、员工宿舍(能耗费50元月自理)。6、甲方原则上不安排实习生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实习,但确因实习岗位工作需要,安排实习生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实习的,甲方将给予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加班费相关规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向乙方实习生计发加班费。7、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内,由甲方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因工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疾病或非工伤原因造成的相关费用由实习生自理,并由乙方自行协调处理。8、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非甲方原因在实习场所(时间)或非实习场所(时间)自杀死亡或自残的,甲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9、实习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等,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取消该等实习生的实习资格。因实习生或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要求实习生提前结束实习的,该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