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之修改权探讨
黄亚菲上传时间20041028【内容提要】计算机软件保护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新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无疑又提供了新的课题。本篇旨在通过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修改权规定及其性质探讨计算机软件之修改权的特殊性,以及其在软件技术的普及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产生的li
ux环境下的变化,提出平衡利益下,做到放宽对软件修改权享有的限制。【关键词】修改权、精神权利、经济权利、Li
ux、GPL一.绪言随着e时代的到来,高新科技的兴起、数字化产品越来越多涌入市场,对这些技术、产品的保护日益成为新的课题;其间,大量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应用是信息时代的主要特征,计算机广泛应用与人们生活、工作的各各领域,带来极大便利,而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的灵魂和应用的关键。因此,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尽管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发展、技术的提高和对知识产权领域认知的深入、突破,理论界和一些国家操作实践中采用了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商业秘密与版权相结合的保护模式,但几乎所有国家无一例外的都主要采用著作权法这一手段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0条第1款明确规定有“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亦正表现了世界范围上对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承认。在当前,如何更好地平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与社会公众之间存在着的利益仍然在争论之中。而作为具体的单一权利,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包括了公众使用者)的修改权(TheRightofModificatio
)亦是一重要权利,修改权的变迁实际上也正印证着计算机软件对其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态度的转变。于本篇,予仅就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之修改权及其发展在著作权保护前提下进行探讨。二.软件修改权概述1.软件修改权的含义从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称《保护条例》)第1条规定可以看到,我国立法者是将该条例置于了《著作权法》的特别法地位1。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三)项规定,一般意义上的修改权就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单就计算机软件享有的修改权而言,原1991年6月实施的《保护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之规定,只是在第9条的(三)项规定的使用权中规定有“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