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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或发生时。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做出转让处理。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违背公司经营方向。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而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
3.企业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
f4.企业认为没有必要继续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4章
投资处置存档与惩罚
第14条
投资部指定专人将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资料编号建档,以备随时
审核。若资料丢失,后果由投资部经理与保管人员共同承担。
第15条
在投资处置行为中,凡具有以下情形对企业的投资处置决策造成误导,致使企业的资产损失的任何单
位和个人,企业经追查到底,视企业资产损失多少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投资项目的管理人员对投资项目管理不善的。
2.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投资项目重大经济损失的。
3.故意拖延时间或隐瞒投资项目状况,造成投资项目损失不可挽回的。
4.与外方故意勾结,造成企业投资损失的。
5.未按投资审批程序审批或越级审批给企业投资造成损失的。
6.提供虚假材料和报告,玩忽职守,给企业投资造损失的。
第5章
附则
第16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第17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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