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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七日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职责。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总则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
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f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八条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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