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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对于该项内容的理解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销售收入的界定根据362号文的要求,销售收入包括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不难看出,销售收入不含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而企业经过审计过的利润表中却又无法找到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对于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很可能把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均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也孰是说,对于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应该按下面的公式进行核算: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十其他业务收入一技术转让收入一技术承包收入一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如果企业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这样测算,确定企业过去三年的研发费用比例及额度,则很有可能与专家最终评定的结果出现天壤之别。如某企业提供的上一年度经审计过的利润表显示,主营业务收入5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O,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又包含了接受委托科研收入2000万元。按照文件要求,企业的销售收入应按3100万元确认,由此推断过去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应占过去三年销售收入比例为6。如果仅仅考察过去一年的研发费用,应该不低于186万元3100x6。但是这些材料上报后,因为审计过的财务报表无法体现上述2000万元是受托科研收入,专家则很有可能根据5100万元的主营收入就直接判断企业过去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应占过去三年销售收入比例为过去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应占过去三年销售收入比例为4,如果仅仅考察过去一年的研发费用,应该不低于204万元5100x4。假如企业经过专项审计后的研发费用是190万元,对于企业自测而言是符合了要求,但专家却很可能认为研发费用不达标而把企业予以否决。那企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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