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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网络交易具有重大意义。如限制无效条款列入合同限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对于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当采用特别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否则就是“霸王条款权利不平等”。
3、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经营者延迟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了上文中建议法律有条件的规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外还应当规定经营者的承诺义务、保证售后服务义务、赔偿义务。当然为了防止消费者对权利的滥用可以规定一些例外情形。
4、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
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前面提到的措施外还可以从一些细节上进行规范如经营者要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网络服务必须有技术保障以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费者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对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带来的损害结果必须负有赔偿责任经营者擅自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立在线交易争端解决机制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从立法和制度上给予事前保障还应当保证消费者在争端发生后寻求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在遭受侵权行为时寻求救济的权利但在电子商务中其救济途径却难以
f找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构筑网络交易争端的解决机制
1、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网络交易中大多数是小额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后面对诉讼成本、诉讼困难等问题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救济。因此有效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对于方便公民小额纠纷特别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质是为一般民众提供一种救济小额权利的司法形式其具有立案数额低、简易、高效等特点对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阶段上应该和一般诉讼程序有所区别。
2、建立在线投诉中心
中国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共同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在线投诉中心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络消费投诉。在该中心投诉的资料由中心转发到被投诉的网络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由当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投诉资料进行核查并进行处理也可以考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下设立部门该部门在收到中心转发的投诉资料并核查后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使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不需要考虑地域限制和救济成本的问题。
3、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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