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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似乎也别无他法。
2、强制链接、浏览
经营者为了开展业务往往与多个网站建立友好链接这本来是为消费者提供的方便之举但是一些不法经营者却将这种友好链接设定为强制链接消费者只要上了一个网站就必须进入其他相关网站浏览。
3、强制接受付款方式
在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可以任意选择付款方式但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往往强制要求消费者采用网上支付或银行汇款的支付方式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五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
1、找不到侵权方
经营者为了交易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时会提供多个网站和网络名称而且这些网站往往没有进行注册登记这就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使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2、侵权证据难以掌握
f由于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在发现侵权行为被追查时往往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毁灭侵权证据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难以确定甚至根本就无从取证。
3、侵权责任难以认定
电子商务涉及多个环节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往往不是某一个环节造成的各个环节之间的扯皮使侵权责任认定难度增加影响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4、异地管辖使侵权赔偿难以落实
电子商务打破了地域时空限制消费者可以与任何国家的任一商务网站进行电子交易并无视这个国家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跨国纠纷的解决是要花费很高成本的这就使消费者的求偿权更难以实现。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一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1、在线信息披露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具有强大的优势交易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经常陷入不知情状态处于交易劣势。经合组织1999年12月《OECD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中明确指出网络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这可以成为我国立法借鉴的原则。
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披露真实的、完全的交易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条件。如向消费者收取的或由消费者承担的成本项目、服务条款、交付和支付条款、购买的限制或限度条件、有效的售后服务信息、保证和担保条款等。
2、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
f网络格式合同在网络消费交易中是必要的其效力是可以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没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格式合同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应当从法律角度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这对维护交易公平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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