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第六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
f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第七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二)不得设置上下床。(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