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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考勤办法1、非专任教学人员实行坐班制,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并实行上班签到制度。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五次,按旷工半天计算。2、专任教学人员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参加学校及部门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其它社会活动,均应实行签到制度,无故缺席者按旷工论处。教师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提前下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一个月累计三次按旷工半天论处;缺课一次按旷工1天论处。3、青年教师在试用期内实行坐班制。4、坐班制的双肩挑教师原则上不占用上班时间上课。5、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考勤工作,每个部门指定一名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应如实填写每月“考勤登记表”,经部门领导核对签字后,于每月25日前报人事处汇总统计。
f6、教职工日常考勤及会议签到不得替代,一经发现,两者均按缺勤(旷工)处理。7、考勤结果,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工作人员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二、请假范围和期限1、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同亲属不在一地生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符合(国发〔81〕36号),可给予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若假期短于规定的探亲期限,经部门领导和人事处同意后可根据工作情况补足探亲天数。探亲假期(不含路程时间)规定如下:(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一次假期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若因工作需要,学校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4)职工配偶病故或离婚,未组成新家庭,又不和父母在一起,可以从配偶病故或离婚的下一年度开始改为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申请出境探亲的,按国务院侨办政会字〔83〕007号、劳人险〔84〕13号、劳动部劳险字〔88〕005号文及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f2、婚假: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婚假为3天。初婚并符合晚婚条件的,给予婚假15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在寒暑假和法定节日结婚的,不再补假。3、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符合晚育条件并持有独生子女证的,享受150天的产假,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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