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由单位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进行确定。2、事业单位中的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f3、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种中设置。事业单位非主体工种的岗位设置原则上不超过三级岗位。四、岗位结构比例(一)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由局提出方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二)专业技术岗位的内部结构比例。根据实际,我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3∶7。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内部的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依照人事部门规定进行设立,中级中的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助理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员级为十三级,不设控制比例。(三)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岗位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0左右,二级岗位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五、岗位任职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三类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可在满足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规定岗位的其他任职条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f(二)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七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1、二级工勤技能(技师)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4、获得有关荣誉称号或参加劳动部、水利部或者省水利厅技能竞赛获奖而取得本工种较高等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