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权威(韦伯)
法理型统治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上的,即任何一项法律都是以目的合理性或价值合理性(或两者兼而有之)为目标制定出来的,并努力加以贯彻,包括强迫使之得以实施。
韦伯认为,法理型的统治类型所具有的主要特征是:
①具有活力和自身规律性的管理系统,其中有着明确的责任权限;
②实行职务等级制原则,并对各级机关建立牢固的监督制度;
③办事程序法规化、条例化,任何法律条文一经订出,所有成员都应遵守;
④实行不顾情面、照章办事的原则;
⑤统治形式只是由于法律的认可才是有效的,统治者只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暂时拥有权力,服从者所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某个具体的人。
f韦伯指出,这种法理型统治可以采取各种极不相同的形式,科层制是其中最纯粹的形式。
6传统权威(韦伯)
在这种统治形式里,统治的维持是靠从古到今沿袭下来的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他指出,这是一种宗法制统治形式。在这里,统治者或主人是由传统的世袭制度决定的,统治者具有终身的权力,并将这种权力不断传给自己的后代。这种统治具有很强的个人性质,统治者作为统治者,并不表示他是“上司”,而是人格意义上的“主人”。构成统治机构中管理班子的人员不是被视为“官员”,而是被看作人格上带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差役”。被统治者不是作为同一社会组织中的“成员”,而是被视为统治者的“奴仆”,也就是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是一种主子与臣民的关系。
从,整个传统性统治的组织情况来看,它具有以下特征:
①缺乏固定的组织全县,管理者没有明确的职权范围;
②没有合理的职务等级制度,往往由统治者或由它所委派的人员以个人身份,直接的对事情做出决定;
③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以便在此基础上,根据资源的原则实行聘任和决定晋升;
f④选拔和提升的主要依据是统治者的主观好恶,而不是按照人员的实际水平和工作能力;
⑤管理没有固定的、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薪金。
传统性统治所代表的是一种保守力量,他主张永远维持先王或上帝的神圣秩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有任何改变。
7感召权威(Charisma)(韦伯)
个人魅力型的统治是建立在对具有出色感召离的领袖人物的拥戴和信仰基础上的。韦伯认为,这必须包含两方面因素,一方面,作为社会精英的领袖人物本身在人格力量或个人才能上具有非凡的、超人的特征,使他不同凡响,具有特殊的吸引力和感召力,从而能成为个人魅力型人物;另一方面,领袖人物的追随者们也有拥戴和服从这种r